家庭承包责任制纠纷案例:承包地被收回引发的争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纠纷案件,涉及承包期内村集体能否以承包人全家迁出为由收回承包地的法律问题。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情简介】赵某是河南省某村的村民,1998年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赵某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村里的5亩耕地,承包期为30年,至2028年到期。2015年,赵某因子女在县城上学需要照顾,全家迁入县城居住,但其户口仍保留在村里,且赵某定期回乡对承包地进行耕种管理。2018年3月,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赵某全家已迁出本村、不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在未征得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赵某承包的5亩耕地强行收回,并重新发包给其他两户村民耕种。赵某得知后多次与村集体交涉,要求返还承包地,但村集体以“村民代表大会已表决通过”为由拒绝返还。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集体的收回行为违法,判令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承包期内发包方能否以承包人全家迁出为由收回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款进一步强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此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明确规定,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保留。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一,赵某虽然全家迁入县城居住,但其户口仍在村里,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赵某的承包期限为1998年至2028年,村集体在2018年收回时承包期尚未到期;第三,赵某没有向村集体书面申请自愿交回承包地,也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第四,村集体所谓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村集体的收回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集体的收回行为违法,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5亩承包地返还给赵某,并赔偿赵某自2018年至判决生效之日因土地被收回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当地同类土地的流转收益标准计算。村集体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本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第一,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法律的刚性规定,任何形式的村民表决都不能突破这一底线;第二,农民进城落户不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条件,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村集体违法收回承包地的,不仅要返还土地,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农民朋友如果遇到承包地被违法收回的情况,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因为对方是村集体就放弃维权。